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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心理學:顏色有「性格」?
發布日期:2022/7/14
大阪大學的大久保規子教授在以「行政訴訟の門戸開放は実現されているか」(參見《法律時報》80卷11号頁58以下)為題的研討會中,提到以往在日本的環境訴訟,每每在訴訟上遇到的難題就是原告適格的問題,而案件中重要的實質問題,例如開發行為的違法性,卻往往不去探討,僅止在「原告適格」的問題上打轉,所謂是否得進入訴訟爭論的「入口論」問題愈益膨脹。其實在台灣,環境訴訟也常常面臨這樣的問題。本所曾承辦或參與的「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爭議案」及「台北縣新店市安康掩埋場環評爭議案」,就是在經過激烈地攻防及爭辯後,克服了環評訴訟在程序上可能面臨的問題,使環評訴訟在進入訴訟的障礙上獲得了相當程度的釐清與突破。
一、環評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
1.行政處分
在環評行政爭訟實務發展當中,首先面臨到的問題就是是否有行政處分?因為開發行為最後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准駁,故通過環評是否僅是程序進行中的「內部行為」,尚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終局裁決?「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爭議案」是國內第一件解決這個疑慮的行政爭訟案。第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本採否定見解、駁回原告之訴(90訴1869、1904裁定),然而本案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推翻了原審見解,採取肯定說,認為審查結論難謂對開發單位不具拘束力,應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92裁519)。
2.訴訟權能
其次,上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雖然肯定了環評審查結論為行政處分,但是當地居民是否有提起訴訟之原告適格?其等有無行政訴訟法所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台北縣新店市安康掩埋場環評爭議案」應是國內第一件承認原告適格的環評行政爭訟案。北高行92訴4816是針對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所作的裁決,雖然合議庭最後認為行政處分尚無重大明顯瑕疵而將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不過法官認為一階環評通過之處分,已影響當地居民依環評法第9、10、11、12條所定第二階段環評之「程序參與權」,因此當地居民確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其後,「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爭議案」更一審判決,承審法官在判決中更援引「保護規範理論」,詳盡說明環評法第8條對於當地居民係屬於「保護規範」,有提起撤銷訴訟之適格。
3.原告適格之範圍
然而,雖然「當地居民」有原告適格,但其範圍究竟如何?則有疑義。在「台北縣新店市安康掩埋場環評爭議案」中,法官詢問應如何界定原告係屬環評法所稱之「當地居民」?原告則援引環說書中所載「系爭開發計畫所影響之範圍」地理位置圖,主張原告均屬該圖說所列半徑5公里以內範圍之居民,法官因此肯認該案所有原告均屬「當地居民」而具原告適格(北高行94訴394)。
上舉判決,實際上等同廣泛承認當地居民共12萬人都具有「原告適格」,在國際上也算是相當進步的。日本直到200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及同法施行後的「小田急判決」,才給了行政訴訟「門戶開放」實現的契機,在此判決之前,日本的實務見解也是相當落後的。小田急判決反應了行政事件訴訟法之修正,以往否定周邊居民之原告適格,現在則從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規的趣旨、目的出發,承認小田急高架道路周邊住民,約五萬三千戶、二十萬人皆有原告適格,被認為是前所未有的「門戶開放」。
二、為何應該「門戶開放」?
一、環評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
1.行政處分
在環評行政爭訟實務發展當中,首先面臨到的問題就是是否有行政處分?因為開發行為最後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准駁,故通過環評是否僅是程序進行中的「內部行為」,尚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終局裁決?「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爭議案」是國內第一件解決這個疑慮的行政爭訟案。第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本採否定見解、駁回原告之訴(90訴1869、1904裁定),然而本案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推翻了原審見解,採取肯定說,認為審查結論難謂對開發單位不具拘束力,應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92裁519)。
2.訴訟權能
其次,上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雖然肯定了環評審查結論為行政處分,但是當地居民是否有提起訴訟之原告適格?其等有無行政訴訟法所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台北縣新店市安康掩埋場環評爭議案」應是國內第一件承認原告適格的環評行政爭訟案。北高行92訴4816是針對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所作的裁決,雖然合議庭最後認為行政處分尚無重大明顯瑕疵而將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不過法官認為一階環評通過之處分,已影響當地居民依環評法第9、10、11、12條所定第二階段環評之「程序參與權」,因此當地居民確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其後,「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爭議案」更一審判決,承審法官在判決中更援引「保護規範理論」,詳盡說明環評法第8條對於當地居民係屬於「保護規範」,有提起撤銷訴訟之適格。
3.原告適格之範圍
然而,雖然「當地居民」有原告適格,但其範圍究竟如何?則有疑義。在「台北縣新店市安康掩埋場環評爭議案」中,法官詢問應如何界定原告係屬環評法所稱之「當地居民」?原告則援引環說書中所載「系爭開發計畫所影響之範圍」地理位置圖,主張原告均屬該圖說所列半徑5公里以內範圍之居民,法官因此肯認該案所有原告均屬「當地居民」而具原告適格(北高行94訴394)。
上舉判決,實際上等同廣泛承認當地居民共12萬人都具有「原告適格」,在國際上也算是相當進步的。日本直到200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及同法施行後的「小田急判決」,才給了行政訴訟「門戶開放」實現的契機,在此判決之前,日本的實務見解也是相當落後的。小田急判決反應了行政事件訴訟法之修正,以往否定周邊居民之原告適格,現在則從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規的趣旨、目的出發,承認小田急高架道路周邊住民,約五萬三千戶、二十萬人皆有原告適格,被認為是前所未有的「門戶開放」。
二、為何應該「門戶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