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服務
應備文件
A.申請核定:
1.申請書(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4.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非由政府自行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者,須由身障鑑定醫院內之治療師開立)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5.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3-5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B.購置及請款
1.核銷請款書(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戶籍地區公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經區公所同意改撥帳戶)。
4.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據及印章。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7.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A.申請核定:
1.申請書(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4.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非由政府自行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者,須由身障鑑定醫院內之治療師開立)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5.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3-5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B.購置及請款
1.核銷請款書(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戶籍地區公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經區公所同意改撥帳戶)。
4.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據及印章。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7.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