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分享07 / 法律新知周報
臺灣“通姦除罪”激辯正酣
發布日期:2022/9/2
3月19日,臺灣地區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協同民間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宣佈發起廢除刑法通姦罪連署活動。
四天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提出通姦除罪化議題。“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說,多年來,“法務部”研修小組都在研究,其中有人建議去刑責化,但鑒於多數的學者專家建議暫時維持現狀,研修小組還沒決定修法,這是一個開放的議題,他鼓勵社會大眾一起討論。
用通姦罪處理婚外情
臺灣“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所謂通姦,系指行為人與相奸者彼此合意而為婚姻關係外的性器官接合,又因本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男女(夫婦)婚姻圓滿的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之間,且臺灣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處罰之對象限於異性間之性行為。
通姦罪為告訴才處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唯有配偶有此告訴權,告訴條件須為知悉通姦起六個月內提出,且未有任何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等情形。當配偶向警方或徑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後,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如果僅對於配偶一人提告,該告訴仍及於相奸者,故如對相奸者撤回告訴者,相同地撤回的效力也會及于配偶。然而如對配偶撤回告訴者,則例外地不及於相奸者。
檢察署所偵辦的案件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嫌疑的則依法提起公訴,通常實務上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或五個月,並且得以一天新臺幣一千元計算的罰金。簡言之,如證據充分者,通姦者及相奸者可能被處罰新臺幣9萬至15萬元,並繳納於“國庫”。
此外,配偶也可以對通姦的配偶及相奸者,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賠償,法院會衡量雙方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情節等斟酌精神慰撫金的額度,通常判處新臺幣30萬元到50萬元不等。
臺灣“刑事訴訟法”在2003年改良為“當事人主義”後,除交互詰問程式外,證據從嚴認定。此後實務上認定通姦罪的證據趨嚴,往常只需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被褥淩亂、警方敲門十分鐘尚未開門等情況證據,約莫就足以認定通姦罪,然而現在就算如上述情形,甚至兩人裸身共蓋一床棉被,在未有證據證明當晚有性器官接合的情形,也不見得起訴,或為有罪判決。
不過自現階段司法判決通姦罪案件量觀察,2009年各地方法院統計普通刑事案件量總計150604件,其中妨害家庭罪593件(該資料包含和誘、略誘罪等),比例約千分之四,無罪29件、不受理案件(包含撤回)208件。這似乎可以看出通姦罪仍為夫妻間處理婚外情時常見的刑事手段。
通姦罪利弊爭論
3月14日,“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在開會時提到“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律”,讓她相當不以為然。她認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這是什麼時代了?難道要靠員警去敲門、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因而引發各界對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
龍應台一席話,除引發民進黨“立委”提出通姦除罪化的議題外,婦女團體也紛紛表態支持通姦除罪化。
這次連署活動主要指責通姦罪實質上對女性不利。徐昌錦法官針對1999年至2005年地方法院判決研究指出,歷年來女性因通姦罪被判刑人數都比男性高、且逐年增加,起訴後妻子撤回對丈夫起訴比例也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的起訴比例。
學者官曉薇也提出相同研究結論。官曉薇通過研究指出雖通姦罪形式上是“罰夫亦罰妻”,但實質上卻是性別不平等的效應。此外婦團也特別強調通姦罪的追訴過程,雙方情感經常因法庭攻擊而更加撕裂,刑罰化的結果反而未保護婚姻,而是更加破壞,顯然不利於夫妻平等親密關係的發展。
然而雖然婦女團體或法律界試圖從各項觀點提出除罪化的倡議,很明顯,各界仍是存疑,並未因此被說服。 持反對立場者認為外遇事件是婚姻裡的殺手,倘若沒有通姦罪存在,婚姻忠誠價值無以保障,婚姻制度會比現在更嚴重;他們雖認同婚姻本質不該以刑罰作為手段,卻仍堅持通姦罪的存在,讓犯錯的人受到刑事處罰,以彌平婚姻中受害者的傷痛,是一種正義的表現。
他們引用2002年12月27日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支持反對除罪化的論點,該號解釋認為通姦罪並未違憲,其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保障。
554號解釋認為,婚姻制度根植于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必然要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固然每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關係,但依“憲法”第22條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到保障。所以性行為的自由,仍應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因此持反對者認為大法官既然認為通姦罪沒有“違憲”,自沒有必要再討論除罪化這件事。
雖然如此,婦女團體依然希望借此次龍應台事件凝聚更多通姦除罪化共識,透過“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但“法務部”目前除了提出大法官會議554號解釋表示未有違憲外,同時也強調,將搜集外國立法例、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通姦罪有無修正必要性。
四天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提出通姦除罪化議題。“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說,多年來,“法務部”研修小組都在研究,其中有人建議去刑責化,但鑒於多數的學者專家建議暫時維持現狀,研修小組還沒決定修法,這是一個開放的議題,他鼓勵社會大眾一起討論。
用通姦罪處理婚外情
臺灣“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所謂通姦,系指行為人與相奸者彼此合意而為婚姻關係外的性器官接合,又因本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男女(夫婦)婚姻圓滿的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之間,且臺灣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處罰之對象限於異性間之性行為。
通姦罪為告訴才處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唯有配偶有此告訴權,告訴條件須為知悉通姦起六個月內提出,且未有任何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等情形。當配偶向警方或徑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後,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如果僅對於配偶一人提告,該告訴仍及於相奸者,故如對相奸者撤回告訴者,相同地撤回的效力也會及于配偶。然而如對配偶撤回告訴者,則例外地不及於相奸者。
檢察署所偵辦的案件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嫌疑的則依法提起公訴,通常實務上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或五個月,並且得以一天新臺幣一千元計算的罰金。簡言之,如證據充分者,通姦者及相奸者可能被處罰新臺幣9萬至15萬元,並繳納於“國庫”。
此外,配偶也可以對通姦的配偶及相奸者,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賠償,法院會衡量雙方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情節等斟酌精神慰撫金的額度,通常判處新臺幣30萬元到50萬元不等。
臺灣“刑事訴訟法”在2003年改良為“當事人主義”後,除交互詰問程式外,證據從嚴認定。此後實務上認定通姦罪的證據趨嚴,往常只需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被褥淩亂、警方敲門十分鐘尚未開門等情況證據,約莫就足以認定通姦罪,然而現在就算如上述情形,甚至兩人裸身共蓋一床棉被,在未有證據證明當晚有性器官接合的情形,也不見得起訴,或為有罪判決。
不過自現階段司法判決通姦罪案件量觀察,2009年各地方法院統計普通刑事案件量總計150604件,其中妨害家庭罪593件(該資料包含和誘、略誘罪等),比例約千分之四,無罪29件、不受理案件(包含撤回)208件。這似乎可以看出通姦罪仍為夫妻間處理婚外情時常見的刑事手段。
通姦罪利弊爭論
3月14日,“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在開會時提到“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律”,讓她相當不以為然。她認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這是什麼時代了?難道要靠員警去敲門、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因而引發各界對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
龍應台一席話,除引發民進黨“立委”提出通姦除罪化的議題外,婦女團體也紛紛表態支持通姦除罪化。
這次連署活動主要指責通姦罪實質上對女性不利。徐昌錦法官針對1999年至2005年地方法院判決研究指出,歷年來女性因通姦罪被判刑人數都比男性高、且逐年增加,起訴後妻子撤回對丈夫起訴比例也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的起訴比例。
學者官曉薇也提出相同研究結論。官曉薇通過研究指出雖通姦罪形式上是“罰夫亦罰妻”,但實質上卻是性別不平等的效應。此外婦團也特別強調通姦罪的追訴過程,雙方情感經常因法庭攻擊而更加撕裂,刑罰化的結果反而未保護婚姻,而是更加破壞,顯然不利於夫妻平等親密關係的發展。
然而雖然婦女團體或法律界試圖從各項觀點提出除罪化的倡議,很明顯,各界仍是存疑,並未因此被說服。 持反對立場者認為外遇事件是婚姻裡的殺手,倘若沒有通姦罪存在,婚姻忠誠價值無以保障,婚姻制度會比現在更嚴重;他們雖認同婚姻本質不該以刑罰作為手段,卻仍堅持通姦罪的存在,讓犯錯的人受到刑事處罰,以彌平婚姻中受害者的傷痛,是一種正義的表現。
他們引用2002年12月27日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支持反對除罪化的論點,該號解釋認為通姦罪並未違憲,其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保障。
554號解釋認為,婚姻制度根植于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必然要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固然每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關係,但依“憲法”第22條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到保障。所以性行為的自由,仍應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因此持反對者認為大法官既然認為通姦罪沒有“違憲”,自沒有必要再討論除罪化這件事。
雖然如此,婦女團體依然希望借此次龍應台事件凝聚更多通姦除罪化共識,透過“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但“法務部”目前除了提出大法官會議554號解釋表示未有違憲外,同時也強調,將搜集外國立法例、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通姦罪有無修正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