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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走進汪的心理

發布日期:2022/8/18

媒體報導火燒車司機曾於3年前犯下性侵害案,今年6月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但遊覽車業者表示不知情。
火燒車司機有犯性侵害案,為何遊覽業者不知道?也有人質疑為何犯性侵害案的司機可以駕駛遊覽車?
不過司機涉性侵害案件及火燒車事件的關聯性,依媒體的報導,只令人臆測檢方偵辦的方向,似乎往司機有無因不滿判決,因而洩憤造成此次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的動機與行為,因此嚴格說,他先前所涉案件為何,與是否為性侵害案件,實在沒有太大關聯。
至於性侵害犯是否比照計程車業者不能有職業大客車駕照,這可能就需要再商議社會安全及職業自由權的界線,除此之外,目前法令對於性侵害犯的社會安全網中關於「加害者資訊的公開」,也只限於特定對象可以查詢。
學校醫院才可調閱
簡單說,誰能知道性侵害犯在哪裡?
台灣有「半套」梅根法案,在2005年為防止性犯罪者經釋放後於社區中再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參仿美國「梅根法律」(Megan's Law)等立法例,明文採取性犯罪者登記及報到制度。
為了因應性侵害案高再犯率,因此有了社區監控的制度,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性侵害犯在執行完畢或假釋之後,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因不同案件,登記、報到期間分作5年及7年。
所謂「半套」梅根法案,也就是僅限於下列服務兒童及老弱為對象的機構,才可以向警察機關查閱:
一、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及服務對象為18歲以下兒少年教育基金會、短期補習班。
二、兒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兒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依《兒少法》委託執行相關事務團體。
三、醫事機構(含護理之家)及庇護工場,或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查閱必要者。
除此之外,一般人很難得知性侵害犯的身分、車籍或工作地點。而火燒車司機性侵害案在事件發生前還未確定,也未進入執行,而且除非公路局認為遊覽業者可以列為查閱單位,否則根本不適用梅根條款,所以業者宣稱不知道司機曾犯性侵害案件,是合理的說法。

扒糞報導模糊焦點
不過,媒體不斷把焦點放在火燒車司機曾犯性侵害案,以個案曾犯案標籤化該事件,將會有害於所有更生人再社會化的可能,對司機個人扒糞式、淺碟化的報導,也實在無助於真正公共運輸安全的探討與改善的空間。
(截載於蘋果日報 賴芳玉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