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章04 / 家事事件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發布日期:2022/9/2
郭怡青律師
※案例
翰偉於101年時購買新屋,已先支付100萬元,後翰偉於102年6月結婚,但房子於102年7月才交屋並繳清尾款,翰偉想知道此房子算婚前亦或為婚後財產?
※解答
有關夫妻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婚姻關係開始前所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原則上都是由夫妻各自所有。若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則會推定為雙方共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而婚前財產如果在婚後有孳息(利潤),會當做婚後財產(同條第2項)。
在這個案例中,翰偉購買的屋子是婚前或婚後財產,要看過戶(所有權移轉)是何時辦理,從所有權狀上的記載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是婚前辦理,就是婚前財產;如果婚後才辦理,就是婚後財產。
至於區分婚前和婚後財產,目的在於當雙方的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需不需要將這筆財產拿出來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如果扣除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所生的債務,婚後財產仍為正值,則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要平均分配給兩人。
這個案例中,如果這個房子是翰偉的婚前財產,雙方婚姻關係消滅時,房子就不需要拿出來進行分配;但如果太太有幫忙繳納房貸,那麼翰偉對太太就負有這方面的債務,翰偉必須要返還給太太。如果是婚後財產,房子就要拿出來分配,但如果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決定將房子過戶給太太,那麼,由於翰偉已經先支付100萬,針對這個部分,就變成太太對翰偉負有債務。
想要避免這樣的爭議,雙方可以在結婚或婚姻存續時,先到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如此一來就沒有所謂婚前或婚後財產的問題,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摘自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會訊98期,2012年11月)
※案例
翰偉於101年時購買新屋,已先支付100萬元,後翰偉於102年6月結婚,但房子於102年7月才交屋並繳清尾款,翰偉想知道此房子算婚前亦或為婚後財產?
※解答
有關夫妻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婚姻關係開始前所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原則上都是由夫妻各自所有。若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則會推定為雙方共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而婚前財產如果在婚後有孳息(利潤),會當做婚後財產(同條第2項)。
在這個案例中,翰偉購買的屋子是婚前或婚後財產,要看過戶(所有權移轉)是何時辦理,從所有權狀上的記載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是婚前辦理,就是婚前財產;如果婚後才辦理,就是婚後財產。
至於區分婚前和婚後財產,目的在於當雙方的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需不需要將這筆財產拿出來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如果扣除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所生的債務,婚後財產仍為正值,則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要平均分配給兩人。
這個案例中,如果這個房子是翰偉的婚前財產,雙方婚姻關係消滅時,房子就不需要拿出來進行分配;但如果太太有幫忙繳納房貸,那麼翰偉對太太就負有這方面的債務,翰偉必須要返還給太太。如果是婚後財產,房子就要拿出來分配,但如果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決定將房子過戶給太太,那麼,由於翰偉已經先支付100萬,針對這個部分,就變成太太對翰偉負有債務。
想要避免這樣的爭議,雙方可以在結婚或婚姻存續時,先到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如此一來就沒有所謂婚前或婚後財產的問題,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摘自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會訊98期,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