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章04 / 家事事件

通姦罪究竟保護了誰?

發布日期:2022/9/2

通姦罪的存在,究竟保護了誰?大部分人觀點是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課以婚姻內性忠誠的義務,對此,大法官和多數人想法很一致,曾在釋字554號解釋文內表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因國家制定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因此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所以我們明白了,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不是為了保護婚姻內的「幸福」。因此通姦罪保護了很多奇怪的狀況,更保護了很多「痛苦的存在」。

例如,通姦罪保護分手的議題。實務上常見男人外遇後想與小三提分手,這時必須藉由妻子通姦罪告訴,完美達到分手。也就是夫妻雙方為「保護婚姻」,由妻子指控小三相姦罪,讓丈夫再次當個苦逼情人,不是不願意和女友繼續感情,而是家中有虎妻,通常這讓男人可以繼續追求小四或小五,而不是自此對妻子忠誠。不過也有透過通姦罪的控訴,讓妻子達到離婚的目的。此時通姦罪保護了分手的課題,無論是夫妻間,或是婚姻外的人的分手。

又例如,通姦罪保護痛苦的存在。常見夫妻失和多年,或住在同一屋簷下多年卻互相視對方為移動家具,或互相辱罵、攻擊、敵視多年,雙方關係惡化宛如仇敵。但兩人為何婚姻繼續存在?因為一方不讓對方好過,以婚姻報復對方,或因為財產沒談攏,擔心誰先提離婚,誰就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也有因為特殊宗教、命理或傳統觀念,讓雙方婚姻繼續以非常痛苦而扭曲的關係存在。此時,有任一方不玩了,卻又解除不了婚姻,欲在婚姻外追求更接近幸福的關係時,通姦罪就可以派上用場了,所以通姦罪可以保護「痛苦」理直氣壯的存在

再例如,通姦罪保護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配偶。實務上屢見職場或校園內男性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時,他只要向妻子求得原諒並達成共識後,為共同「保護家庭」,可以聯手指控女性被害者相姦罪,讓被害者擔心若所控訴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因證據不足而在司法上定不了對方的罪時,反而被指控相姦罪,以致多不敢貿然提出控訴;縱使被害者鼓起勇氣提出控訴,加害人為了讓被害人不再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司法程序及媒體隱私權的保障,故意另外提出通、相姦罪的控訴,模糊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的焦點,也間接地迫使被害者撤回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指控或與其和解。

因此,我們不妨反思,當教育專家不斷倡議「體罰」不利於子女教養,藉懲罰行高壓控、父權式教養,都是讓孩子處在「焦慮、憤怒、恐懼」式的學習,並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那麼同理,通姦罪的存在,這種以「刑罰恐嚇式」維護婚姻,真的有利於婚姻關係嗎?或只是如本文所提狀況,通姦罪僅是保護了更扭曲、痛苦的存在?

簡單說,通姦罪只是鞏固了我們對婚姻的不信任與恐懼,讓我們誤以為刑罰恐嚇式的婚姻手段,就可以維繫了婚姻,卻反而把婚姻推到離幸福更遙遠的地方而已,那麼我們真的還需要通姦罪的存在嗎?
(本文截載於蘋果日報 賴芳玉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