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章04 / 家事事件

勿以媒體傷害孩子的最佳利益

發布日期:2022/9/2

郭怡青(防制父母搶奪子女推動聯盟成員,律師)

近來常見公眾人物為搶奪監護權,利用媒體大肆宣傳以搏取同情,召開記者會、廣發聲明稿,而媒體也樂於刊登相關新聞,如同上演連續劇。父母以此為手段加深仇恨,嚴重傷害子女最佳利益,應予非難,而媒體成為幫兇,防搶聯盟亦難苟同。

法院審理監護權應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如主要照顧者原則、孩子意願等;至今更將「善意父母原則」列為主要指標,亦即父母雙方感情雖已破裂,惟父母雙方對於教養孩子,以及孩子與他方接觸,應秉持善意相互合作。但公眾人物操作媒體時,全都在指責對方的不是,而媒體報如火上加油,更加深雙方仇恨。對孩子而言,父母感情破裂已是傷害,媒體的作法更讓孩子情何以堪!

怨偶相互間必定有諸多不滿及憤怒,甚至出現創傷壓力反應而有非理性行為,吾人並非不能理解;但媒體畢竟是公器,不應為了追求八卦,任公眾人物利用並隨之起舞。吾人了解媒體必須捍衛民眾知的權利,但將他人家庭失和每天如同連續劇般誇張地報導,已係過度濫用其權利,且過度細節的報導會導致民眾倣效,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絕不亞於殺人兇手犯案經過被詳細報導產生的效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對於在家事訴訟進行中的未成年人,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這個條文即係因媒體對於藝人爭奪子女監護權之報導過當而來。但自現行八卦報導的亂象以觀,此等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仍然不夠週全。防搶聯盟認為,對於此等嚴重傷及子女最佳利益的報導,已逾越報導倫理,媒體自律委員會對於此等報導應予檢討,並詳加規範。相關主管機關NCC及衛福部,亦應對此類報導設計監督機制,必要時給予處分。吾人更呼籲,兒少法前開條文對未成年人保護不足,故除對於此類報導之限制為更進一步之規定外,並應要求利用不當使用媒體的父母接受親職教育,甚或予以處罰,以強迫被仇恨沖昏頭的父母回頭正視自己子女的最佳利益,方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正途。